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的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据了解,该案涉及知名电影《喜剧之王》被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据了解,香港电影《喜剧之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关注度高。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公司)和李某持于年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中宣传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为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并在媒体宣传中称是改编自《喜剧之王》等。香港电影著作权人星辉海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正凯公司、李某持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涉案电影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票房收入、电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间宣传力度,以及电影授权视频网站播放量、媒体对电影持续报道程度、相关公众对于电影评价的参与程度等因素,可以充分证明涉案电影名称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正凯公司、李某持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名称及虚假宣传,依法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在香港上映的电影的名称依法予以保护,结合电影作品传播特点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视听作品名称认定要件和考量因素,对加大电影作品保护力度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营造电影行业发展繁荣良好市场环境。
采写:南都记者彭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