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不一定是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 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3、 知识 产权 的收益 ;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4、 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 ;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婚后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那么该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参考:在购买房产时,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建议在房产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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