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
2、 康复费用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工伤保险基金也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4、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在外地就医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交通、食宿费用。
5、 残疾辅助器具费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6、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 生活 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分别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8、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1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议参考:
1、 了解工伤保险政策 :建议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了解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政策,包括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
2、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建议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 保留相关证据 :建议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4、 协商解决争议 :建议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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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一、伤残评定与认定在江苏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告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随后,劳动者需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当劳动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时,即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江苏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辅助器具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 具体标准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是赔偿的主体部分,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和伤残等级确定具体数额。 三、申请与支付流程劳动者在获得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 用人单位在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并协助劳动者办理赔偿手续。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四、争议处理与法律援助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江苏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为因工作原因导致十级伤残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伤赔偿待遇。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报告并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赔偿待遇。 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者办理赔偿手续,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江苏省工伤赔偿新标准
法律分析: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2.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4.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二)调整标准
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2.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4.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21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2、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4、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6、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8、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