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十级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工伤伤残十级标准是指 器官 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 医疗 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伤残十级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具体的评定结果还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对自己的工伤伤残等级有疑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建议参考:
如果您在工作中遭受了工伤,建议您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如工伤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等,您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劳动法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以上内容具体告诉你关于工伤伤残十级标准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除此之外,本文还介绍了工伤伤残十级标准的具体流程。相信你已经从文中得到了你想要的答案。如果您还想咨询工伤伤残十级标准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工伤十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十级伤残是什么程度
十级伤残是伤残鉴定等级中的最轻级别。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十级伤残的评定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十级5.10.1定级原则,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则者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包括: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 全身瘢痕面积<5%,但≥1%;4.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8.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 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 双眼矫正视力≤0.8;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1.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 晶状体部分脱位;23.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 外伤性瞳孔放大;26.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 铬鼻病(无症状者);30. 嗅觉丧失;31.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 鼻中隔穿孔;36.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 乳腺修补术后;40. 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 慢性轻度磷中毒;42. 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 井下工人滑囊炎;44. 减压性骨坏死i期;45. 一度牙酸蚀病;46. 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