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十级标准图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制定的,用于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该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其中十级为最轻的伤残等级。
建议参考: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手指骨折等较为常见的伤害,可能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如果是严重的颅脑损伤或脊柱骨折等情况,伤残等级可能会更高,在进行 工伤认定 和伤残评定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 法律 师或鉴定机构,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相关法条:《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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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 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等级的划分标准,赔偿标准以及保险条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伤残鉴定10级标准分别是?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残疾的分类:
1 、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2 、听力语言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3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
4、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5、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 广义的残疾人实际上指生理功能残疾人。 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 残疾人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
“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业、住房、参加政治社团、利用公共设施、谋求经济自主等方面,有权充分参与社会并获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机会。 ”这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1978.12.9)规定的基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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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残疾与伤残的辨析
残疾是人的身体一级的失调。 反映损伤给器官功能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后果。 中国台湾称“伤残”,香港称“弱能”。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按残疾的不同程度和影响,提出以下解释:
伤残(有译为缺损、能力障碍与形态异常):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异常。 例如脑血管意外的偏瘫,或由于疾病或外伤的大腿截肢。 可以说是从生物学观点所领会的残疾。
残疾(也有译为“能力低下”):是指正常人当然可以完成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以及其他能力受到削弱的状态。
残障
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残疾的预防:
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1983~1992)》中规定的首要任务和目标。
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残原因流行学的动态分析和研究系统。 对致残的9大原因(疾病、遗传变异和先天畸形、药物毒物伤害、社会和家庭变革中的心理冲击、交通事故、职业病和职业劳动事故、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战争)进行有地区针对性的逐年的统计分析,为地区具体的预防决策提供依据。
另外,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两个方面,推行综合性的两级预防方案,并使之逐步落实。 儿童残疾预防的关键是控制先天性及遗传性疾病。 严格控制近亲结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妊娠遗传学检查,是预防工作的中心。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残疾
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1级严重还是10级严重?
伤残等级划分为以下十个标准:
1、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据了解,1级最严重,而对于10级的赔钱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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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伤残等级的鉴定需要注意以下流程:
1、组织鉴定
①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②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③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2、鉴定结果
①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
②依据国家标准(GB/T—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 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4、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