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 保险 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可能因地区、工资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建议参考:
1、在发生 工伤事故 后,职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2、职工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工伤保险机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赔偿标准。
3、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时,职工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医疗费用发票等。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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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用根据医院提供的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为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可获得7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3.8元×4个月。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可获得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助金。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3.8元×5个月(由单位支付)。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可获得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助金。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具体时间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住院护理费4583.8元×80%×住院月数。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七、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根据合肥市人社局的通知,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九、交通费(凭发票)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隐手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合肥工伤十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
法律分析: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合肥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合肥十级伤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合肥农民工工伤保险
外地户口不要紧,只要在合肥本地工伤,都可以在合肥当地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间一般1年,以重新鉴定结果下来开始。 在合肥十级工伤赔偿数额10万至14万。 一般单位都有可能拖时间,做好长期打算。 具体如下:一、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根据经验,十级工伤在1万元左右。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方法:本人工资×7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杨浩律师批注:若劳动者工资低于合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即5484元×60%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方法:5484元×4个月=元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方法:5484元×5个月=元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杨浩律师批注:三、四两项赔偿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方法: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十级工伤通常为3-6个月。 六、住院护理费:计算方法:5484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法:20元×住院天数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计算方法:凭发票计算。 律师批注:一般为280元。 劳动能力鉴定在治疗终结后两个月左右为宜。 九、交通费:计算方法: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一般不支持交通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凭发票计算。 通常为1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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