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 :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建议参考:
1、及时申请 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
3、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医疗诊断证明等,职工应当注意保留这些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提供。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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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工作中可能会不小心发生什么意外的,如果我们在工作中发生了什么意外的话,并且我们还是 工伤 的话,那么我们的 工伤保险 待遇是什么那,我整理了一些宁波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我们下面来看看宁波市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四级 伤残津贴 、五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 护理费 、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项目 五至 六级伤残 津贴、五至十级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 内的 工资福利 及陪护费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充说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2、本人 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2、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们看了上面的这些内容也应该知道了 宁波市工伤保险待遇 是什么了,我们平常在工作中也应该的注意安全,毕竟安全是重要的,我们如果因为工作受伤的话,如果我们公司没有给我们赔偿的话,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宁波抚恤金发放标准
根据工伤亡者的工资、工作年限以及伤残程度等因素计算。 一、抚恤金种类及发放对象宁波市的抚恤金主要包括烈士抚恤金、军人抚恤金、因公牺牲人员抚恤金以及因工伤亡抚恤金等。 这些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分别为烈士遗属、退役军人、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以及工伤亡者的家属。 二、发放标准确定因素抚恤金的发放标准通常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受益人的经济状况、抚恤金种类、受益人与抚恤对象的关系紧密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 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抚恤金的具体数额。 三、宁波抚恤金发放标准概述在宁波市,抚恤金的发放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烈士抚恤金和因公牺牲人员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较高,以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军人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则根据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伤残等级等因素确定。 因工伤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则根据工伤亡者的工资、工作年限以及伤残程度等因素计算。 此外,宁波市政府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以确保其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申请与发放流程抚恤金的申请和发放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公示和发放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公示程序后,方可获得抚恤金。 综上所述:宁波抚恤金发放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具体数额根据抚恤金种类、受益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在申请和发放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以确保抚恤金的公正、合理和透明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宁波在哪里做伤残鉴定
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处)公示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联系电话:0574—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2、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负责人:陈君芳
联系电话:0574—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3、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1、4-2、4-5、4-6
负责人:孙德龙
联系电话:0574—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74号4楼
负责人:贺元祥
联系电话:0574—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5、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南路256号新都明珠苑1号楼11楼
负责人:龚正法
联系电话:0574—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6、宁波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童家村
负责人:秦天星
联系电话:0574——8108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7、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俞南路1号
负责人:胡珍玉
联系电话:0574—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8、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奉化区中塔路65号
负责人:汪志良
联系电话:0574—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