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 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 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建议参考:
1、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医疗诊断证明等,建议职工注意保留这些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
3、了解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不同地区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职工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职工还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申请赔偿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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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费,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按照每天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五进行赔偿的。同时不同等级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一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
二、工伤保险怎么购买?
工伤保险不能由个人购买,而是由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登记后,帮助其参加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购买的,劳动者个人是不能进行购买工伤保险的。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受到了伤害的话,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以及公司的赔偿。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是与劳动者的工资成正比的。
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浙江省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了: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40%/月;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30%/人/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元X20=元。 需要注意,在上述标准中,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另外,如果工伤职工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上述内容相同,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下落不明职工生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