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 10 级评残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规定的,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等,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 瘢痕 ,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50 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cm²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13、 膝关节 半月板 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5、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6、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7、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8、双眼矫正视力≤0.8;
19、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3、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4、晶状体部分脱位;
25、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6、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7、外伤性瞳孔放大;
28、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9、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3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1、铬鼻病(无症状者);
32、嗅觉丧失;
33、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34、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35、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6、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7、鼻中隔穿孔;
38、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9、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40、开胸探查术后;
41、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2、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5、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6、卵巢修补术后;
47、输卵管修补术后;
48、乳腺修补术后;
49、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50、慢性轻度磷中毒;
51、工业性氟病 I 期;
5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3、减压性骨坏死 I 期;
54、一度牙酸蚀病;
55、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建议参考:
1、了解评残标准:在进行伤残评定前,建议您先了解评残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准备评定材料和应对评定过程。
2、准备评定材料:根据评残标准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评定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影像学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
3、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您对评残标准或评定过程有疑问或不理解,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如律师、医生、评残专家等。
4、注意评定时间:伤残评定的时间一般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具体时间可以根据不同的评残标准和法律法规来确定,建议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评定,以免影响评定结果。
5、维护自身权益:在评定过程中,您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维权。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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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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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10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簌;自我移动。
(2)二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3)三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严重的障碍,并使受伤人员不能完全独立,需经常有人监护以及明显的职业受限等危害后果。
(4)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与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在损伤种类方面基本一致,但规定的受伤人员的伤情种类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较三级低,而且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也不一致。
(5)五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以及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等危害后果。
(6)六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7)七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8)八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危害后果。
(9)九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轻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10)十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轻微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评残等级标准
参考如下: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参考如下: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