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十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 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 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的标准。 伤残十级评定标准共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级别逐渐降低,伤残程度也逐渐减轻,伤残十级评定标准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的重要依据,也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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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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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是伤残鉴定等级中的最轻级别。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十级伤残的评定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十级5.10.1定级原则,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则者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包括: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 全身瘢痕面积<5%,但≥1%;4.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8.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 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 双眼矫正视力≤0.8;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1.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 晶状体部分脱位;23.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 外伤性瞳孔放大;26.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 铬鼻病(无症状者);30. 嗅觉丧失;31.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 鼻中隔穿孔;36.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 乳腺修补术后;40. 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 慢性轻度磷中毒;42. 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 井下工人滑囊炎;44. 减压性骨坏死i期;45. 一度牙酸蚀病;46. 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最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如何的
律师解答最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伤残鉴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十级伤残标准怎么评定
【法律分析】伤残标准十级:1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一侧部分面瘫;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尿崩症(轻度);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8)开-术后。 2头面部损伤1)面-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复视或者斜视;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双眼视力0.5;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舌部分缺损;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张口受限度;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颈部及胸部损伤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4)器质性声音嘶哑;5)食管修补术后;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8)肺修补术后;9)呼吸困难(轻度)。 4腹部损伤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4)膈肌修补术后。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6)尿道修补术后;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8)阴茎头部分缺失。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5)一侧髌骨切除;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7体表及其他损伤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四条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