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损害,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 交通事故 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因地区、医疗机构的意见等因素而异,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为每天 30 元至 50 元左右,但如果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较为严重,需要较高的营养支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建议参考:
1、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向医疗机构咨询,了解自己的营养需求和治疗方案,并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向责任方提出营养费的赔偿要求。
2、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提供自己的营养支出凭证,如购买营养品的发票、收据等,以便责任方核实和赔偿。
3、如果责任方对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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